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六)参评学年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及格门数(含线上课程) 累计不超过3门(含);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或金融学院苗润轩奖(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际下达的名额,依据各班实际参评人数比例分配评选名额。
第六条 评定学年当年转专业的学生,评选应在原学院、原班级进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不含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在学工系统申请,并向学院提交《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国 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结合其在校日常表现(优先考虑孤儿、残疾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 1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院初审 学院组织初审,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汇总表》,经复审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八条 评定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处分;
(二)休学、延修或保留学籍;
(三)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
(四)无故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不服从学校或学院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按期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六)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包括不限于材料虚假、拉票);
(七)累计3次及以上晚归寝不签到打卡;
(八)宿舍关系紧张敏感,学院调解2次及以上;
(九)因个人原因致宿舍卫生大检查被通报2次及以上。
第九条 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一)休学、退学或转学;
(二)受助期内违反校纪校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处分;
(三)将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当开支等高消费行为;
(四)家庭经济情况显著好转,能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五)无故缺席学校或学院组织的集体性活动,一学期累计五次及以上;
(六)其他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十条 在国家助学金发放期间,受助学生取消受助资格的(以学校文件为准),停止该生次月及以后月份助学金的发放,空缺名额由学院按申请条件从其他未受助学生中补选。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通知,于每年 9 月份进行评选,并将受资助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金融学院本科生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兰财大金融字〔2022〕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金融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