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特别优秀的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六)参评学年必修课、选修课(含线下和线上课程)无重考(补考)和重修记录,且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含);
(七)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以上;
(八)参评学年各门思政课成绩均在80分(含)以上;
(九)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
(十)同时满足本条(一)至(九)款的条件下,依次按照下列原则择优推荐: 1.参评学年担任学院学生干部连续满一年; 2.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3.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 4.参评学年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奖;5.参评学年有院级荣誉称号或获奖; 6.其他获奖情况; 7.参评学年担任校团委和学生会及下属部门学生干部连续满一年。
第三条 评定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处分;
(二)休学、延修或保留学籍;
(三)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
(四)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包括不限于材料虚假、拉票);
(五)无故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不服从学校或学院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按期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七)累计3次及以上晚归寝不签到打卡;
(八)宿舍关系紧张敏感,学院调解2次及以上;
(九)因个人原因致宿舍卫生大检查被通报2次及以上。
第四条 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际下达的名额,依据有关年级实际参评人数比例分配评选名额。
第七条 评定学年当年转专业的学生,评选应在原学院、原班级进行。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 学校每年按时开启申请系统,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进行申请,并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院初审 学院组织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学院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通知,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获奖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金融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兰财大金融字〔2022〕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金融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