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甘肃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教资助〔2019〕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第七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人数为 5人以上单数且不低于参评学生人数的 10%,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以外的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 5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学院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时,应考虑向城乡低保家庭、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学生倾斜,重点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特殊群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状况、学生消费等因素综合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分为三个档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有下行为之一者,学院应视情节不能或者慎重认定其受助资格;已通过认定的学生,应酌情取消其受助资格或降低其受助标准。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生活消费品;
(二)自费赴异地参观名胜古迹、在风景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每学年春季学期对已认定的学生进行复核调整。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主要包含以下环节:
(一)宣传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发布认定工作通知,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校每年按时开启申请系统,学生自愿提出申请,首次认定时,须提交《兰州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兰州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同时结合学生提交的《兰州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确认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少于 1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评议结果,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及学生消费等因素进行审核。对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公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若接到师生异议,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
(六)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上报的认定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七)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与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八)评定复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动态管理,学校、学院每学年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个别访谈、家访、信函索证、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引导学生正确面对目前存在的困难,准确认识国家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院要做到认定公正,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兰财大校发〔2019〕26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