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本科生中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可以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条 评定学年当年转专业的学生,评选应在原学院、原班级进行。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际下达的名额,依据有关各班实际参评人数比例分配评选名额。
第六条 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四)必修课、选修课(含线下和线上课程)无重考(补考)和重修记录;(五)无重考(补考)和重修记录(不包含辅修课);(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七条 评定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具备参评资格:(一)违反校纪校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处分;(二)休学、延修或保留学籍;(三)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四)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包括不限于材料虚假、拉票);(五)无故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不服从学校或学院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六)不按期缴纳学费及住宿费;(七)累计 3 次及以上晚归寝不签到打卡;(八)宿舍关系紧张敏感,学院调解 2 次及以上;(九)因个人原因致宿舍卫生大检查被通报 2 次及以上。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项设置及参评条件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一)一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实际在校生,不含休学、入伍学生,下同)总数的 3%,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 10%,择优推荐,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 2000 元;(二)二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 5%,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 20%,择优推荐,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 1500 元;(三)三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 8%,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 30%,择优推荐,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 1000 元。(四)本条(一)至(三)款中,每个等次在保证综合测评成绩达标的情况下,依次按照下列原则择优推荐:1.参评学年担任学院学生干部连续满一年;2.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4.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5.参评学年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奖;6.参评学年有院级荣誉称号或获奖;7.其他获奖情况;8.参评学年担任校团委和学生会及下属部门学生干部连续满一年。
第九条 第八条(一)至(三)款中的名额,按照相应比例计算所得,均采取四舍五不入的方式取整数。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申请学校每年按时开启申请系统,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学工系统进行申请,并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二)班级初审班级组织初审,按照每个等次的名额(具体名额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实际分配为主)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公示 1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学院复审学院组织复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填写《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汇总表》,经复审公示 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金融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兰财大金融字〔2022〕24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金融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