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院本科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关于印发<本科生奖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兰财大校发〔2022〕127 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遵循“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方案规定之列。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校内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一)教学(管理)助理;(二)行政管理助理;(三)其他有偿公共服务设岗。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申请对象为学校困难生库中的全日制在校生。(一)下列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1.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其他因家庭重大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2.符合岗位要求、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1.违反校纪校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受处分者;2.申请时间前一学年内出现学业预警者;3.曾因个人工作原因被用工单位考核为不合格予以辞退者;4.曾申请到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5.申请时间的上学年累计 3 次及以上晚归寝不签到打卡;6.宿舍关系紧张敏感,学院调解 2 次及以上;7.违反本细则其他有关规定者。
第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和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部门,学院负责资助工作的专职辅导员为落实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责任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一)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二)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三)核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为用工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四)依法维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办公室老师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甘于奉献的吃苦精神,耐心指导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业务,帮助其提升工作效力、增强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学院所有勤工助学招聘活动均须经过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院内招聘学生参加其自行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如有违规,一经发现,将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损学校(学院)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校纪明令禁止的活动。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应从学院工作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岗位设置应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等为主。
第十三条 学院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招聘。
第十四条 学院制定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职责、要求和考核办法等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原则上每学年申请一次(特殊情况可按学期申请),申请通过且学生上岗后原则上不能中途换人;在下学年重新确定岗位数之前,原设置的岗位可保留使用至新招聘的人员上岗为止。
第十六条 每个学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设置数量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上岗程序:(一)招聘。学院依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公布的勤工助学岗位数量以及招聘通知,通过班长工作群、各年级困难生库在校生群等线上渠道发布招聘通知。(二)应聘。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责任人提交个人简历等材料参加应聘;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责任人须对申请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三)面试录取。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聘学生进行面试,面试应至少包括个人陈述、双方提问等环节,面试打分满分 100 分,面试成绩计算规则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求其余打分的均值”,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面试成绩排名,由学生工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录取排名和录取结果。公示结束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四)上岗。学院和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学生经学院培训后上岗工作,岗位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2 小时。
第十八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按月进行。
第十九条 学院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指导,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其上岗期间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作为确定考核等级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学生报酬根据学院实际考核结果按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责任人须如实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并与月底前 5 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务处发放报酬。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基本标准为 12 元/小时。
第二十四条 上岗学生须按约定的期限工作。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勤工助学,须提前两周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工作。学生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否则取消转让双方勤工助学资格,一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岗位。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金融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