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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学生分会章程
2018-03-14 18: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章程》,为表达和维护我院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我院学生分会制度,保证学生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制定本章程。  

本分会在党委及团委的领导和指导下独立开展共组。本会欢迎来自其他方面的指导和调动,并注意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章程是本分会的根本性文件,是本分会各级组织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效力。本分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各项工作,均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  

第三条 本分会的基本任务和宗旨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全心全意为我院全体学生服务,促进广大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提高;  

(二)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三)担当学院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疏通学校、学院与广大同学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和反应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党的利益、学校利益及学院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体全面发展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刻苦实践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五)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及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六)加强同兄弟院系及其他学生组织的联系与交往。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凡在兰州财经大学取得正式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本科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学员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三)通过学生代表向院级学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四)五十人以上联名有权向院学生代表大会、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院学生委员会,提出罢免和撤换院级学生自治组织中除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学生主席以外不称职的学生干部的建议;  

(五)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六)要求本分会提供帮助或提供联络、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和校纪,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分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分会各部门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分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种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金融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八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有各班级选出的学生代表和当然代表组  

第九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院学生委员会主持,院学生分会具体执行。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由院学生分会比例分配给各班,在各班推选的基础上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院学生委员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报请院学生委员会,由院学生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一条 院学生委员会负责组建下次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依照上级学生联合会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院学生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依照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议事规则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依照规定提出属于院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权利;  

(四)在院学生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依照规定提出对院学生委员会各工作机构、院学生会的质询案的权利;  

(五)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向院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罢免院学生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和院学生会主席的议案;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院学生委员会提出罢免院学生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和院学生会主席的建议;  

(六)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向院学生代表大会,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院学生委员会,提出罢免和撤换院级学生自治组织中除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院学生会主席以外不称职的学生干部的建议;  

(七)广泛联系同学,真实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八)积极执行并向广大同学宣传本章程及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九)应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章程;  

(二)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校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罢免校学生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校学生会主席;  

(五)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员会和校学生会的工作;  

(六)决定全校学生自治组织的重大问题;  

(七)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提交议案。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金融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十五条 院学生委员会是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代行其部分职权。院学生委员会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校学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常务委员若干人  

其他委员若干人  

院学生委员会当选委员、常务委员由院学生代表大会从学生代表中差额选举产生,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院部长及队长为院学生委员会当然委员。  

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名,并由院学生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委员,但是每届院学生委员会增补委员后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届院学生委员会成立时委员的总数。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请,并由院学生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开除委员。  

第十七条 院学生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是下次院学生代表大会当然代表;  

(二)对院学生委员会各工作机构、院学生会的工作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依照规定提出属于院学生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权利;  

(四)在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开会期间,依照规定提出对院学生委员会各工作机构、院学生会的质询案的权利;  

(五)代表同学列席与学生权益有关的院务会议、听证会议,与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的权利;  

(六)广泛联系同学和学生代表,真实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七)积极执行并向广大同学宣传院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八)积极参加院学生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九)应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院学生委员会聘请院团委专职干部一人担任本会秘书长,代表院团委指导和监督本会的工作。在院学生会主席团中选举一人担任本分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指导和监督本分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院学生委员会秘书长主持本届院学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中提名一人担任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一人担任院学生会主席,提名应由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无记名投票并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院学生会主席的更换参照前款规定。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院学生会主席对外代表本会;经院党委批准,对外代表学院。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院学生会主席的任期为一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的,应报院党委批准。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请,并由院学生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罢免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院学生会主席。  

第二十条 院学生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的形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本章程以外的规章制度;  

(三)解释院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撤销本分会组织制定的同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和决议、决定;  

(五)决定和开除院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选举和罢免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院学生会主席;  

(七)根据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名,决定院主任委员;  

(八)根据院学生会主席的提名,决定院学生会副主席的人选;根据院学生会主席的提请,罢免院学生会副主席;  

(九)监督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各工作机构和院学生会的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院学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部长、校学生会副主席、部长级学生干部有处罚权;  

(十)对学生分会和各班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请决定各工作机构的重大机构调整;根据主席的提请,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机构调整;  

(十二)筹备下次院学生代表大会;  

(十三)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全院学生自治组织的重大问题;  

(十四)院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召集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提请开除不称职委员;  

(二)向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提请任免副主任委员;  

(三)领导院学生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任免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四)代表院学生委员会参加与学生切身权益有关的院务会议,与院党委各职能部门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三节 金融学院学生分会  

第二十三条 金融学院学生分会是该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金融学院学生分会对金融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院学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金融学院学生分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1  

副主席4  

部长级学生干部办公室、学习部、生活部、体育部、文艺部设正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社会实践部设正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每个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干事若干人。  

辩论队,辩论队领队列入金融学院学习部,副领队由学习部正部长兼任。  

裁判队,裁判队队长列入金融学院学生分会院队。  

啦啦队,啦啦队队长列入金融学院学生分会院队。  

长跑队,长跑队队长列入金融学院学生分会院队。  

话剧团,话剧团团长列入金融学院学生分会领队。  

主持人队,主持人队队长列入金融学院学生分会院队。  

院学生分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各工作部门实行部长级学生干部、队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金融学院学生分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和院学生会主席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决议、决定,制定学生分会各部门在思想政治教育、学术、实践、文艺、体育等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各项工作;  

(二)向院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学生分会主席团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且组织和承办各工作部门的全院性质活动;  

(四)指导各部门、各队工作;  

(五)组织思想政治教育、金融专业相关知识、实践、文艺、体育等全院性质学生活动,使全院学生的学习生活得到充实;  

(六)负责本院学生会外联工作;。  

(七)院学生代表大会和院主席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金融学院学生分会主席领导院学生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金融学院分团委书记提请任免副主席;  

(二)任免各工作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并报学生分会主席团备案。  

(三)决定和负责公开院学生分会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四)召集各部门、院队负责人召开院学生会部长会议,统一协调和安排院学生会系统的工作;  

(五)与院分团委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六)对外代表本院参加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分会主席因故不能理事时,由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  

院学生会主席缺位的时候,由院主席团补选;在补选之前,由院学生会一名副主席暂时代理主席职务。  

院学生会主席由分团委书记与上一届主席团共同选举产生,对院学生分会负责,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组成金融学院学生分会主席团  

主席团由分团委书记与上届主席团面试民主评分产生。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院学生代表大会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院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  

(二)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三)协商解决各队的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其他的职权。  

(四)审议和批复各部部长的任免。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金融学院学生分会常设部门有:办公室、学习部、文艺部、生活部、体育部及社会实践部。附属机构有裁判队、辩论队、主持人队、长跑队、话剧团具体职责与开展活动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指导。  

主席团  

(一)负责主持院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在校学生会的指导下,与各部门联系,参与学院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服务学生、维护学生权益。  

(二)主席召开主席团与部长联席会议,院学生会全体部长与干事会议,讨论制定院学生会工作计划,决定、布置各项工作;  

(三)负责院学生会内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四)按时做出院学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院学生会各部门级院队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做好院学生会工作总结,即使把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  

(五)完成团委布置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  

(一)对学生会所有部门和个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制定学生会内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学生会内部成员的言行,对违反学生会规章制度的学生干部、干事进行处罚;  

(二)监督检查学院、学生会各种规章、制度、条例的执行情况,对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学生会成员进行记录,上报主席团处理;监督学生会成员遵守校纪校规情况,抽查各部门值班到岗、工作态度及工作作风情况,违者必究,究者必罚,建立明确、严格的奖惩体系;  

(三)对学院、学生会各项工作章程和守则的不足之处,进行定期汇总,修改完善;参与对各部门及其个人的年终评优工作,并根据考核记录,向评议小组提出意见;  

(四)负责对院学生会各部门人员的各项出勤考核,进行相关记录、监督和评比,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使其提高工作效率;对学生会各项工作的不足之处,进行定期汇总,并提出修改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组织院学生会主席的面试;  

(六)负责组织院学生会干部任职大会;  

(七)负责参与校级红旗分会的评比;  

(八)负责组织院学生会年度总结大会;  

(九)完成院学生会日常事务。包括学生会所有财产的管理,文件打印、派发,和学生会经费使用统计汇报等工作,起草有关文件,草拟有关条例制度,并提交主席团审议;  

(十)协调主席团和各职能部门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各干部之间的工作关系,增强学生会的整体凝聚力,使之更有效的开展工作;  

(十一)做好院学生分会的管理工作,深入了解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干部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联系各部门及时反馈基层信息,增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使之更好的改进工作,服务同学;  

(十三)负责分团委与院学生会各部门的文件整理、统一格式,并对例会进行记录和整理;  

(十四)积极配合分团委与院学生会各部门开展活动。  

(十五)完成团委和主席团布置的各项任务。  

学习部  

(一)全面及时掌握及反映学生学习情况,扩大学生会的影响,力求提高学习能力,改善学习氛围。  

(二)根据广大同学求知成才的需求,规划和组织学习竞赛、知识、学习讲座、学习经验交流会等各种学术科技活动、促进校园良好学风形成,活跃第二课堂;  

(三)本部门的宗旨是:扎根于学院,服务于学生,为师生之间构建良好的沟通桥梁,活跃学院学习,帮助大家顺利完成在校期间的学习任务,由点到线,由线到面,发挥学习部的功能,促进学院学习任务的开展。  

(四)根据学生要求,开展新生演讲比赛,新生辩论赛,校园大观赛的赛事,为学校输送人才,同时提高学院同学的积极性,激发同学们学习的潜能。  

(五)组建主持队培养全校主持人才,代表学校参与各项活动。  

(六)组建中英文辩论队培养全校中英文辩论人才,代表学校参与各项活动。  

(七)按时按量的完成所有任务,并完成红旗分会的评比。  

(八)积极配合金融学院学生会,金融学院分团委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积极完成校学习部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九)完成主席团布置的其他任务。  

生活部  

(一)配合学校工作,反映同学们建议和要求,跟进督促解决同学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发挥好学院与学生之间的纽带作用;  

(二)对学院宿舍卫生与安全定期检查排查安全隐患;  

(三)积极配合学生会各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对每次检查结果汇总,整理入库,作为学院下一学年评奖评优参考标准;  

(五)完成主席团布置的其他任务。  

文艺部  

(一)根据活动主题,结合学院及部门特色,承办学校和学院举办的各种晚会和文艺活动,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积累经验;  

(二)与学校、学院学生分会和各个社团保持紧密联系,举办自己学院特色的活动的同时,也协助其他部门和学校开展各类活动;  

(三)发现和培养文艺骨干,发展他们自己的特长,在各个活动中锻炼和展现自己,并不定期的向学校输送优秀文艺人才;  

(四)组建学院舞蹈队,培养专门的舞蹈人才,并参加各项比赛及活动;  

(五)积极配合院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各项活动;  

(六)完成老师及主席团布置的其他任务。  

体育部  

(一)为提高学院同学的身体素质及体育技能,积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  

(二)切合实际地开展各项体育赛事,如新生杯篮球赛,金融杯篮球、排球赛,院运会等;  

(三)下设裁判组,负责学院体育活动的裁判工作;  

(四)分管院篮球队,排球队,吸收和培养篮球、排球队员,组织训练,代表学院参加校级比赛;  

(五)分管院啦啦队,吸收积极向上,阳光开朗的同学加入啦啦队,为学院在各种赛事中加油助威,彰显风采;  

(六)组建院长跑队,挖掘和培养学院长跑队员,代表学院参加校级比赛;  

(七)发挥主观能动性,各队队员的招收不局限于招新,在各种活动中挖掘和培养学生中的优秀人才,壮大队伍,并不定期向学校输送体育人才;  

(八)积极配合院学生会各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完成主席团布置的其它任务。  

社会实践部  

(一)致力于策划、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努力打造金融志愿品牌;  

(二)促使学院同学在活动中不断充实完善自我,提高社会责任感;  

(三)为学院同学搭起接触社会、服务社会的桥梁;  

(四)积极配合院学生会各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完成主席团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班委会是院学生自治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院党组织的领导和院学生自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班委会是落实本章程所规定任务的基本单位,班委会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院学生自治组织备案,班委会对班级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班委会有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安排各项班级内活动;  

(二)协助上级学生自治组织完成各项工作,定期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三)班长有权代表全班参加院学生自治组织的有关会议,对院学生自治组织有工作建议权;  

(四)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学生自治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协助校、院学生自治组织开展有益于学生发展的活动、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金融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金融学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金融学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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