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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院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2020-07-06 10:17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党支部党员管理的需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地增强党内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党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名党员在组织关系转入本党支部时,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参加组织生活会应按照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教育,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促进党员相互交流的目的。

组织生活会应当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根据需要每三周召开一次,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最新会议精神,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通知提前一到二天发出,使党员早作安排,保证会议的出席率和质量。如有必要,可适当增加组织生活会的次数。

第五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参加对象应为支部全体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该在会前向支委请假,但每年参会次数必须达到该年支部组织生活会次数的80%以上,各支部应做好出席记录。

必要情况下,党支部可以邀请学院党委委员或者学院党委派人参加,也可以邀请其它支部党员骨干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检查能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能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好支委一班人的团结,能否深入实际工作、为党员和同学解决实际困难,达到端正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和工作作风的目的。

对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支委会委员,支部书记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七条 支部书记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党员畅所欲言,创造民主、团结、深刻、进步的会议氛围。因故缺席人可以提交书面发言,由支部书记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应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八条 各党支部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民主评议过程和内容要形成书面材料。评议内容包括: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坚决执行院党委的决议,遵守校规校纪,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同学群众,关心同学疾苦,努力学习,勤奋工作,自觉维护班集体的利益。

第九条 民主评议要评选出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予以表彰;对评议为思想不积极的党员、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应向学院党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就被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学院党委批准;对在六个月内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要找其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直至做出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外泄或扩散。如有违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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