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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20-07-06 09: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文件精神,促进学院党政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切实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学院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校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和决定,具体组织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院党委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分工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原则,共同负责学院的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议事与决策形式。凡属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党委秘书、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经书记、院长商定,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等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条 在对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前,党委书记与院长应在对提交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或指定专人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会议要指定专人抓好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凡在院长办公会议中拟订的事项均应经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或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学习讨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以及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

  ()讨论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院年度工作总结与学期工作安排等。

  ()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重要问题。

  ()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研究决定系、教研室、实验室等负责人的聘任。

  ()研究决定教学计划的制()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学位与毕业资格审查、毕业生就业等的重要问题。

  ()研究学院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改革方案和推进改革的方法及重大措施。

  ()研究决定学院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等。

   ()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由党委秘书汇总后,报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七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送达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属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涉及党务、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学生管理工作,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党委秘书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应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党委秘书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结果的,会议决议、决定讨论形成的过程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委秘书、办公室主任负责督办,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可向党委书记或院长建议提请会议复议,党委书记或院长应尽快安排复议,但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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