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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院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2018-03-21 15:58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党建工作,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真正解决大学生党员中“思想入党”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组织活动每三周一次,建立考勤和考核记录。组织生活要做到主题明确,内容充实,生动活泼,结合实际。可采取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座谈讨论、演讲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条坚持每学期进行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自己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对每个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党员经民主评议可评为:(1)优秀党员;(2)合格党员;(3)不合格党员。对于不合格党员的界定除执行民主评议党员的相关规定外,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三条在讨论学生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及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时,党支部、党委都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工作程序和制度执行。

第四条学生党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校规校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发现不足,及时弥补,在学习和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五条学生党员要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接受组织培训,完成组织分配的一切任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学生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都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

第七条学生党员有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条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者,不能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须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

   (1)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

(2)受到校纪或团纪处分者。

其他延长转正条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参与组织罢课者;

(2)参与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影视书画者;

   (3)参加邪教组织者;

(4)参与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

(5)其他方面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其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条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条正式党员有第八条和第九条行为者,经支部大会讨论,报院党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预备)党员。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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